lipogel說:


「與父老約,法三章耳」之間為何需要一個逗號? 法不是約的受詞嗎? 


 答曰:真是好問!


首先,法若是約的受詞的話,在西漢(至少司馬遷那個時代以前)這樣一個語詞應該不只此處一見。所以,我們生得晚的人,不能先假設這個語詞在彼時已經完全成立;我們反而應該這樣想:是不是基於句讀的錯誤反而使「與父老約,法三章耳」變成了「與父老約法三章耳」?


為什麼我們應該如此多疑設想呢?正因為後面多了一個「耳」字。「耳」是一個語氣詞,虛字。但是這種字反而容易幫助我們認識句子的敘述目的。這個句子的敘述目的就是要表現劉邦寬省刑罰以收輯民心的政風,所以「法三章耳」獨立出來,予以強調,是合乎原先敘述目的的──你似乎可以聽見老百姓相互讚說:「祇有三條法律呢!」


約法之作為一個獨立的詞,亦見於《漢書‧食貨志》,此詞,意思是簡省法令:「上於是約法省禁,輕田租;什五而稅一」


此外,則見於《韓詩外傳》與《後漢書》。意思是那是「約束以法」的意思,當然與劉邦進關中、訂定法律的語境相通。而微妙的地方是:如果解釋成「約束以法」,我不覺得後面那個「耳」字所提醒的意義(寬省刑罰以收輯民心的效果)能夠得以浮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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