彎月問:


張先生所用拗處均為一三五字,有時看書說,一三五若不造成三平三仄孤平,則按「一三五不論」,仍算為合律;但有些資料卻說是拗,自己實在搞不清楚這算是合律還是拗。不知可否釋疑?


答曰:


首先要明白:拗不是字面上所呈現的錯誤、不是違背常法、不是觸犯聲律規矩,而是一種可以深刻運用的技術。


我通常不談一三五論不論,我的想法是把近體詩的格律(不論平起、仄起,也不論首句用韻不用韻)先一字一字在心中排開,黏對不失,就會發現每句要守住的當然是二四六七字。二四六七一定要守,並不表示一三五「不論」,一三五不是不論,一三五講究的是「為拗而救」論、還是「為救而拗」論


通常一三字互救,三五字互救,隔句同位字亦可稱互救,甚至隔句不同位的一三、三五字也有人認為可以互救的。然而無論怎麼「救」,都應該同「拗」這個「技術」一起看。有些時候表面上是甲字拗,而由乙字救;事實上,詩人是為了在乙字處用這個乙字,而故意將甲字用拗。所以救拗不是單一用字之不得已,而是謀篇結構之所需。


請容我舉個例子:近體詩真正的大忌諱就是犯孤平,但有時也為了求其音節磊落,而故意將原譜訂作「仄仄平平仄仄平」的句子設計成為「※仄仄平仄仄平」(這就犯孤平了)之後,再修改成「※仄仄平平仄平」,看似是救孤平於不得已,事實上就是運用這種聲律上的忌諱來改變平仄字位,調節詩的音樂性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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